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明白纸
为贯彻落实《嘉祥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嘉祥县制定了《嘉祥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明白纸》。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现将烟花爆竹禁放有关内容温馨提示如下:
嘉祥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嘉祥县禁止燃放区域
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县城区:东起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嘉样县分界线,西至县坡桥—S244线一嘉渠路一S319线—S319线北外环交汇处,南起洙水河北岸,北至北外环:
(2)嘉祥化工产业园:东起薛公岔河,西至明德路,南起焦满线,北至洙水河。
以上第1、2款规定的区城,包括位于禁放区边缘的街、路两侧房屋及以内区城。
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区;
(2)文物保护单位;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5)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6)公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7)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8)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9)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问题线索,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