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轮疫情以来,汶上县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一批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两人因伪造出入证被行政处罚
(一)
9月6日13时,辛店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执勤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孙某某使用伪造出入证出入小区。经调查,孙某某私自伪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出入证,用于违规出入封闭管理小区,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疫情传播风险隐患。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二)
9月8日15时许,城关二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谷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出入证,在封闭管理的小区出入,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疫情传播风险隐患。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谷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三人因散布涉疫情虚假信息被行政处罚
(三)
9月5日9时许,杨某某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四)
9月10日20时许,中都街道辖区居民房某某在某微信群中散布“某庄确诊两例阳性病人,某村一例密接者”等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房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五)
9月10日20时许,次邱镇辖区居民高某某在某微信服务群散布“某庄确诊两例阳性病人,某村一例密接者”等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五人因擅离封闭区域被行政处罚
(六)
9月4日至7日,南旺镇某村村民刘某某在明知村居封闭管理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就地隔离,刘某某不听劝告私自从中、高风险区返回村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存在疫情传播风险,造成较坏影响。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七)
9月5日,康驿镇某村村民刘某某因从疫区返回,康驿镇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需居家隔离,但其未按照居家隔离要求多次外出,违反疫情隔离规定。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刘某某行政处罚。
(八)
9月7日,南旺派出所民警日常检查涉疫居家健康监测人员时,发现村民付某某在明知村居封闭管理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并在未向村、镇报备的情况下私自返回村居,存在疫情传播风险,造成较坏影响。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付某某行政处罚。
(九)
9月10日10时许,郭楼镇某社区居民李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采取翻墙的方式擅自离开封闭小区,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隐患。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李某某行政处罚。
(十)
9月10日,在刘楼镇某村防疫执勤点,村民李某某拒不配合防疫人员管理,擅自外出,并损坏防疫执勤点设施,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隐患。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两人因妨碍疫情防控秩序被行政处罚
(十一)
9月5日21时许,在郭仓镇某村疫情防控执勤点,陈某某酒后滋事,不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损坏防疫执勤点设施,造成较坏影响。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十二)
9月8日,康驿镇某村村民贾某在村疫情防控微信群内,以村干部督促其做核酸为由对村干部进行辱骂,造成较坏影响。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贾某行政处罚。
一人因拒不参加核酸检测被行政处罚
(十三)
9月1日至9月6日,中都街道居民李某某在明知需全员核酸检测情况下,连续六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造成疫情传播风险隐患。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一家超市因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被行政处罚
(十四)
9月9日,康驿派出所民警巡逻中发现辖区内某超市未按疫情防控规定落实扫码登记、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存在疫情传播风险隐患。汶上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超市负责人郭某某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希望广大群众主动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