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微山县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内容如下:
9月2日,韦某某(男,56岁,微山县付村街道邵集村人)因对疫情防控措施不满,为泄私愤,在付村街道邵集村微信群内,谩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目前,韦某某已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9月3日,张某某(女,62岁,微山县马坡镇南张庄村人)在明知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私自跑至邻村购物,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张某某已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9月3日,杜某某(女,43岁,现住微山县两城镇五村)拒不执行政府的有关防疫规定,仍私自营业位于两城镇五村经营的饭店,在其饭店安排堂食。目前,杜某某已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9月6日,刘某某(男,69岁,微山县马坡镇马后村人)在明知疫情防控严峻的情况下,从梁山县私自返回马坡镇。期间,未按规定提前向社区报备,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刘某某被微山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社区登记备案、社会随访登记、集中隔离观察和核酸检测工作,自觉履行防疫义务,坚决不能触碰底线和红线,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决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险!公安机关对任何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