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2021年1月11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冷链食品检查时,在唐村镇某车行发现进口冷冻水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冷链三证、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录入冷链系统,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货物进行查封,依据《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要求,2021年1月11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甄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2021年1月12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方圣都市场进行检查时,在邹城市某食品批发部发现了1.14吨进口猪蹄、猪胸骨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冷链三证、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录入冷链系统。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货物进行查封,依据《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要求,2021年1月12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2021年1月13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方圣都市场进行检查时,在邹城市某肉食店发现了0.09吨进口鸡腿,当事人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货物进行查封,依据《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要求,2021年1月13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焦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2021年1月18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邹城市护驾山路农贸市场(护驾山路路西)进行检查时,在邹城市某水产超市内发现了一盒进口南美白对虾产品,重量500克,当事人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录入冷链系统。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货物进行查封,依据《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要求,2021年1月18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