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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法院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

2020年9月30日,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制医疗案,对被申请人崔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是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崔某某曾多次无故殴打他人,2019年8月,其又无故对本村村民刘某某、王某某、路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刘某某、王某某、路某某三人受轻微伤。后经山东安康精神疾病司法所司法鉴定,认定被申请人崔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崔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指定诉讼代理人均同意对被申请人崔某某强制医疗。

汶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依法对崔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并交付执行。

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不仅关系到对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而且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并设立强制医疗的启动、审理、执行程序,此举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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