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4号),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根据济宁市人社局、财政局下发的《济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8〕13号)(以下简称《办法》)、济宁市人社局等六部门联系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济人社字〔2019〕26号)、《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状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法[2020]5号)精神,决定评估认定一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为“青年见习基地”,实现见习基地量的增加和质的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济宁籍(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周岁济宁户籍未就业或失业青年。
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为其按月支付不低于1.2倍上一年度邹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限认定以见习基地报送见习协议之日算起。
补贴标准为邹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二、认定条件
1.在本市办理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以企业为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
3.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青年人群的见习岗位,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具有较为完备的教培体系和师资力量,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条件,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4.能够明确每一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
5.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人员提供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有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见习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7.见习基地为企业的,各项指标应达到小型或以上企业规模,稳定经营3年以上,原则上每年招用见习毕业生应在10人以上、留用率达到70%以上;
8.自觉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 8月28日—8月31日)。
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需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见习基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和申请报告各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盈利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4.企业简介及青年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5.本单位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6.健全可行的见习管理方案。
(二)资料初审、实地评审(9月1日-9月2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因提供材料不全无法进行审核的,按照不合格处理。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组织人员对见习场地、培训条件、师资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形成实地评审意见。
(三)公示授牌(9月初)。对拟认定为市属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行文公布,并统一授牌。
四、基地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见习基地见习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年检一次。对连续两年未招收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活动、未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日常管理不善等年检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停止其就业见习活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留用比例高、有突出贡献的见习基地,予以表彰。
(二)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并出具见习证明。
(三)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按月发给见习人员不低于1.2倍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一年度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的生活补助。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年度邹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见习单位,补贴比例提高至10%。
(四)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2020年12月 31日前与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 ,见习期未满 ,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复申领 )。
(五)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见习补贴。
申报地点:邹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服务科(政务中心一楼50号窗口)
联系电话:5212374
邮箱:zouchengrencai@163.com
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