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祥县人民法院将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及的771万余元的退赔款集中发放至存款人手中。
该案被告人曾某某作为金泰担保公司具体业务负责人,朱某某作为金泰担保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二人在经营金泰担保公司期间,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委托理财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并造成存款人巨大经济损失。
曾某某、朱某某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经一审、二审,被告人曾某某、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发放退赔款
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对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按照判决确定的犯罪数额主动缴纳退赔款771万余元,用于退赔各存款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此次集中发放涉及66户存款人,最大限度的减少存款人损失,化解了矛盾风险,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别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点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宣传或利用亲友相互鼓动,达到其非法吸收资金的目的。
而所有非法集资案例都表明,普通投资前期得到的一点点利息根本无法弥补最后的巨额本金损失,所以提醒广大群众,谨慎理性投资,切勿被“高额回报”迷惑,否则将会得不偿失!
上一篇:金乡县林长制改革初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