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执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要求,结合天然气企业的采购成本,经研究,我县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保持不变,现通知如下:
一、我县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2.93元/立方米,天然气经营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在最高限价范围内与天然气用户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以现行制定的价格为基础,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同步调整,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限价。实施价格联动前,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报送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资料及调整前价格执行情况。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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