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9月30日。
需要准备的内容
▲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
▲举报人本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多人联合举报应分别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并指定一位代表,未明确指定代表的以名列第一位的举报人为代表。
受理单位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实行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十档奖励金额
第六条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二)
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三)
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3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四)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五)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六)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七)
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八)
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举报的单位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九)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十)
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本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本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
最高50万元奖励!
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所列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的举报奖励事项,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反映问题属实的群众,按照相关有奖举报办法进行奖励,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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