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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取停车费,李某某、韩某某一审被判刑

近日,由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韩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

任城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采用吵闹、蹲守、锥形桶阻拦等方式长期霸占济宁市任城区某商务楼及银行门前公共停车位的6个车位,利用该地段位于医院、学校聚集地停车位紧张的地理优势,采取喊车拉人在此停车的方式,每辆车按5元、10元、15元、20元不等非法收取停车费,牟利约5万元。2020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协助李某某在该位置占用车位收费。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韩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韩某某系从犯。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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