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为确保在防火期内不发生火灾,希望每一个公民从自身做起,加强防范意识,时刻提高警惕,自觉自律,确保安全平稳的度过防火期。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烧荒、烧地边、烧杂草、垃圾等。
二、进入林区严禁带火种、禁止吸烟。
三、宣传和劝导身边的人,自觉遵守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
四、祭祖扫墓提倡采用植树献花、压纸钱等文明祭祖方式,严禁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痴呆人员、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员的监管,因监管不力,由监护人和监管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护林防火员及所有村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野外用火和破坏森林资源的一切行为,护林防火员要加强宣传巡查,严防火源入山。
七、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以下行为的将受到法律法规处罚:
1.《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七条: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3.《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