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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建立“133”奖补工作机制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济宁市财政局积极探索形成“133奖补工作机制”,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稳定化的投入保障,引导各级各部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助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建立一个“环保资金池”

明确资金来源,统筹使用省级返还的4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调节资金,中央、省安排可统筹使用的节能减排、大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等奖励资金,以及市级预算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等。

严格落实“三项原则”

突出绿色发展导向,把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环境治理成效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推动各地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降低能耗强度,走高质量、高效益、低污染的绿色发展之路。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的双重作用,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地区多获得奖励资金,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多缴纳赔偿资金。聚焦环境重点领域,统筹资金集中支持节能减排、大气、水、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制定差别化的生态补偿政策,促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建立健全三个奖补机制

建立节能减排奖惩机制,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和节能效果进行奖惩,根据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单位GDP能耗降幅情况,对超额完成等级和未完成等级的,分别给与奖励或扣减等。建立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根据对各县市区的5类主要大气污染物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结果,对县市区实施奖惩,空气质量改善的市级下达补偿资金,空气质量恶化的向市级缴纳赔偿资金。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按照“改善者受益、恶化者赔偿”的原则,通过监测评估各县市区纳入国家、省、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断面达标、水质类别提升等情况,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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