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邹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案
邹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φ8mm的热轧带肋钢筋在市监督抽查检验中检出最大力总延伸率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2021年4月21日邹城局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2、没收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0.5吨;3、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4500元。
热轧带肋钢筋俗称螺纹钢,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中,其质量的好坏决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应依法予以惩处。
案件二
嘉祥县孙XX销售抽检不合格螺纹钢案
2021年4月12日,嘉祥局接到经开区市场监管中心线索移交函,当事人孙XX于2021年3月17日从济宁经济开发区瑞祥钢管销售中心购进了抽检不合格12号螺纹钢500根(每根9米长),全部销售给了经开区马集镇杨李邵村、薛庄村的两户村民,用于村民自建房使用。 嘉祥局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4.57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950元。
钢筋不合格,主要指标是碳含量偏高,会使钢材变得脆弱,抗拉强度变小,耐蚀性降低等,达不到建筑设计的使用标准。如果建设工程使用了不合格钢筋,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已被消费者使用;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应通报消费者所在地主管部门处理并严惩经营者。
案件三
鱼台县某制帽厂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7月12日,鱼台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鱼台县某制帽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和不能提供权利人委托加工协议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帽子上印有“阿迪达斯”“耐克”等若干商标,涉嫌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多次联系不上当事人,经局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 2021年5月7日重新对该案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发现了加工好的3898顶标注“阿迪达斯”“耐克”等8种注册商标的帽子。 其擅自生产加工标注“阿迪达斯、耐克”等8种注册商标的帽子,涉嫌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 年 5月21日,鱼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权帽子3898顶; 二、罚款30000.00元。
该案的查出过程中,执法人员锲而不舍追踪调查,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坚定决心,维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商标违法经营者,任何制售假冒侵权商品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惩。
案件四
济宁市某百货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水案
2020年9月1日,任城局执法人员接到嘉祥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对某百货商店销售假冒白酒案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嘉祥县公安局侦办的证据材料及厂家鉴定结果予以认可,并承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水的行为。2021年4月27日,任城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白酒;2.罚款45万元。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着企业的商誉和形象,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本案中,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本案在有效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于震慑违法犯罪,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产生了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