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周,5月即将结束。6月1日起,山东多项政策将一同实施,且多是民生实事。从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提高,到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再到商品房公摊面积写入合同……每一件民生“小事”,折射了“民为本”的思想。
今天,小拜年带您梳理,一起感受这些政策的温度。
山东上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
6月1日起,山东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通知要求,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各工作岗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山东垃圾分类地方标准施行
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山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技术规范》,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个以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为主要内容的省级地方标准。
《规范》充分考虑我省实际,对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在技术层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分类要求进行了统一,提出城市生活垃圾宜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专业垃圾进行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宜与城区相统一,也可因地制宜灵活采用别的标准,推荐采用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此外,《规范》还提出了“四分四定”的原则,即分类投放要定时、分类收集要定人、分类运输要定车、分类处理要定位。分类投放后的各类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据悉,截至2020年底,济南、青岛、泰安3个国家垃圾分类重点城市的街道、社区已实现分类试点全覆盖,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系统;淄博博山、济宁邹城、威海荣成、菏泽郓城和单县等5个省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县(市、区),开展垃圾分类的乡镇(街道)实现全覆盖;其他设区城市全部启动垃圾分类工作,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山东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民政部5月19日宣布,国务院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商品房公摊面积写入合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销售,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施行
为做好新形势下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山东出台《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对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的身份、休养时间、休养机构等进行了明确。《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根据《办法》,我省短期休养对象为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上述人员中,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优先。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坚持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同一优抚对象不得连年安排,且一年内不得安排两期。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时间,厅直属荣军医院每期不少于30天,市属优抚医院每期不少于15天。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期满,应按时办理出院手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接回。
山东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实施
山东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对抽检的计划制定、药品抽样、药品检验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细化,抽样送样、检验等各环节时限进行明确,确保抽检工作的及时合法。
与试行管理办法相比,《办法》明确了省市县药监部门抽检工作的职责:省药监局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环节以及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药品开展抽查检验工作。
对于省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办法》将12种情形作为抽检重点。例如:本省生产企业生产以及严重失信企业生产、经营的,上一年度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储存要求高、效期短、有效成分易变化的,集采中选品种,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等。
山东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新规开始实施,金额提高
新修订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的主要特点一是拓展有奖举报途径。将“12369”网络和微信举报、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66226110)纳入有奖举报范围。二是适当提高有奖举报奖励金额。原有奖举报奖励金额为500-2000元三个档次,此次修订将奖励金额调整为100-50000元九个档次。同时在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的基础上,增加精神奖励的内容。三是修改奖励认定方式。原奖励认定以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为基础,现修改为以处罚处理方式为基础进行奖励认定,能够针对不同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不同档次的奖励。四是增加了环境违法行为悬赏相关条款。增加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证据线索的,可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五是规范了举报、投诉等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