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审批发放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分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两部分。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至79周岁、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评估为2至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5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通知》规定,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人员退出低保后,其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与低保金同步停发。严格执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资金直达。在尊重老年人意愿基础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可由县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
办理程序如下:
办理程序申请
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办理程序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办理程序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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