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诬告陷害案,由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调查,2019年5月10日,交警大队值班交警在执勤时,牛建因驾驶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被查处。牛建和其妻子两人到交警办公点处理违章,需要进行扣分罚款,但牛建考虑到驾驶证如果扣分需要重新学习,就没有办法开车跑运输了,遂向交警求情,说自己一家老小就靠这个驾驶证生活,交警没有同意。牛建见交警不为所动,便“急中生智”让其妻子给交警跪下,自己则拿出手机拍摄,说道“再扣分一家人就不能活了”。一旁的辅警见牛建在办公场所扰乱工作秩序,便立即将手机暂扣。交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便将手机还给了牛建。
牛建对此心存怨恨,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自己在被交警查处后,交警抢夺其手机并看到手机密码,将其手机微信零钱4500元转走,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牛建被盗案”立案侦查,并依法调取了牛建微信账单信息,账单显示当天没有相关转账记录。牛建依然坚称交警私自盗取4500元的事实存在,并辩称“如果把转账记录删除了,连微信后台公司都无法查到转账记录”。
去年7月,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对“牛建被盗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随后对“牛建诬告陷害案”立案侦查并移送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牛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一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牛建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一审宣判后,牛建仍然坚称自己的钱被盗,且自己的控告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牛建捏造事实诬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原审法院对其量刑适当,牛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