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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9日上午,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关于《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立法的有关情况。


《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2023年9月27日,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了《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这部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方面的专门法规,为济宁市大运河岸线资源保护管理和港航物流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近年来,济宁沿河经济发展迅速,但由于大运河岸线资源保护和利用缺乏总体性和系统性,导致沿河产业布局不尽合理,产业陆域腹地纵深较小,岸线利用率不高;政府及其部门监管职责不甚明确,没有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为了加强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提高大运河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高质量发展,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实际情况,制定一部符合济宁市大运河岸线资源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实际的地方法规。

2023年6月市政府向济宁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后,经过济宁市人大城环委先行审议、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条例》于2023年8月22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3年9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含总则、规划编制、分区保护、集约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36条。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岸线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岸线,是指京杭运河(含南四湖段)及其连通河道辖区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划定。”

关于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的原则,《条例》第三条规定:“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分区保护、集约利用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关于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条例》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水务、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及时编制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编制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关于大运河岸线分区保护,《条例》设置了“分区保护”专章,从对大运河岸线的长久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根据河道自然条件、岸线现状及岸线保护和利用要求,将大运河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并规定了区域范围、保护措施。

关于大运河岸线的开发利用,《条例》设置了“集约利用”专章,就大运河岸线的优化配置、港产城融合发展、港口岸线利用要求和用途管控、港口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

《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审查工作情况

今年1月份,根据济宁市人大立法计划安排,济宁市政府将《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提请审议类项目,并确定以委托起草的方式开展草案起草工作。2月初,济宁市人大立法计划部署落实会议召开后,济宁市司法局主动作为,与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就《条例》的推进时间节点、各阶段重点工作事项、委托起草工作等进行了座谈研究,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2月中旬,召开起草工作专题研讨会,并开展市内、市外调研,进一步明确《条例》拟解决的主要问题;3月上旬,完成了《条例》初稿并多次进行修改完善。3月中旬,赴镇江、淮安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外地市河湖岸线管理的先进经验。4月上旬,征求民主党派、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通过市司法局网站、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会签,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充分研究、吸纳。5月初,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根据专家反馈意见和调研座谈情况,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5月中旬,征求县市区政府、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5月底,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济宁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征求济宁市领导意见建议。6月11日,济宁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

《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的起草过程和贯彻落实打算

济宁作为运河之都,大运河纵贯全境,是济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更是维护济宁人民良好生态的天然屏障。2023年,在济宁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济宁市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下,济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现对《条例》解读如下:

《条例》起草过程

根据济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23年2月份,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在济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济宁市司法局的全程参与、指导下,开展了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并委托具有全国首部长江岸线地方性法规起草经验的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立法专家团队支撑起草工作。2月15日,召开起草工作专题研讨会,同步开展市内、市外调研;3月16日,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合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4月,组织相关16个部门会签,并对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5月中旬,《条例(草案)》送审稿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6月11日,通过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8月22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贯彻实施举措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下一步,将重点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是以最优举措抓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微信、网站、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多种方式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把《条例》学习纳入市“八五”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注重日常宣传,形成市县两级多部门共同宣传,推进《条例》进企业、进港口,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是以最高站位严格推进保护与发展。《条例》总则中明确了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设置分区保护专章,以强化岸线保护,根据河道自然条件、岸线现状及岸线保护和利用等要求,将大运河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设置集约利用专章,以强化大运河岸线资源合理高效利用。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集约利用大运河岸线,引导产业向陆域纵深发展,减少对临水岸线的占用”,并分别就大运河沿河企业绿色发展、港口资源整合、港产城融合发展、港口岸线使用原则、优化沿线文旅资源配置等作出引导性规范。推动济宁市港航业走出“以生态保护优先为出发点,以港口岸线资源高效集约利用为落脚点”的高质量发展特色路。 三是以最强担当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建立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大运河岸线的保护、开发利用与管理涉及济宁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明确了大运河岸线保护治理有直接关联的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为充分发挥所涉部门的执法合力、协同高效监管提供制度支撑,以形成对大运河岸线资源全方位、无死角的现代化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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