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巩固国际湿地城市创建成果,济宁市强化三项措施,切实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01
依法依规严格控制占用湿地。一是严格报批程序和条件。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湿地或者湿地公园的,督促用地单位提交工程相关批准文件、工程方案、生态恢复措施及生态影响评估报告等,按照程序办理占用湿地手续。二是落实“占补平衡”原则。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利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缴纳湿地恢复费。三是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湿地公园的,及时进行查处或移交。经论证无需保留的,应限期拆除,恢复湿地功能;确需保留的,应附必要性论证意见、处罚决定等,按报批程序补办占用手续。
02
切实加强湿地公园监督管理。对因自然因素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指导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因管理不善导致公园设立条件退化或丧失的,制定实施整改方案,切实避免出现保护对象灭失现象。
03
认真开展问题排查整改。一是组织开展排查。认真开展违法侵占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辖区内省级以上湿地公园、重要湿地进行全面排查。二是突出整治重点。重点排查违规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设置入河排污口等污染行为;违规占用湿地公园和重要湿地行为;违规开展旅游参观、资源利用等行为。三是及时整改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要求时限和措施,建立工作台账,扎实抓好整改。同时举一反三,研究建立问题发现机制,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