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从相关部门获悉,为保障微山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县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8〕241号)等有关规定,即日起,继续在县城区范围对“三小车辆”实施禁行。
一、禁行对象
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四轮车。
二、禁行区域
滨湖路(含)以东、微矿路(含)以南、薛河堤(含)以西、昭阳湖路(含)以北的区域为禁行区域。
三、禁行时段
即日起,全天24小时实施禁行。
凡违反上述规定进入禁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