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发布,济宁检察机关办理的泗水县某工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入选。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经过认真挑选、严格审查,此次,山东省检察院共评选出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7件。
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21日,周某以泗水县某工贸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泗水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后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泗水县某工贸公司偿还周某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后周某与泗水县某工贸公司产生矛盾,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申某向泗水县人民检察院举报该案系虚假诉讼。了解案情后,济宁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决定依职权予以受理,并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直接查办。
专案组及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制定了详细的调查提纲。通过向当事人调查核实、调阅卷宗、查阅公司账目、登记信息等,最终查明,周某与泗水县某工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申某为达到非法目的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作出错误民事判决。
经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案系虚假诉讼,损害了国家司法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予撤销。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泗水县人民法院再审。泗水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本案系虚假诉讼,撤销原审判决。
检察机关依职权进一步启动监督程序,认为该案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的虚假诉讼,应对当事人做出罚款或拘留的司法处罚,遂向泗水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泗水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作出相应处罚。
近年来,济宁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注重发挥市级院的引导、示范作用,通过强化对下指导、主动靠前办案等形式,进一步提升了民事检察案件办理质效,所办理的6起案件分别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抗诉、虚假诉讼、执行监督、检察和解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