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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近日,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要求,济宁市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生活护理费以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121.09元、2496.87元、1872.65元,比去年分别增加240.42元、192.34元、144.25元。供养亲属配偶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加47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


调整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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