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职工家庭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具体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
自2021年11月1日起
一、调整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调整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住房的,且该笔贷款所购住房与其名下现有住房为同一套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1.职工家庭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
2.职工家庭名下合计已有2笔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
3.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住房的,且该笔贷款所购住房与其名下现有住房非同一套的。
四、调整房屋套数核查范围
房屋套数核查范围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
五、其他需说明事项
1.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
2.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包括本地及异地公积金贷款;因同一购房行为产生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视为一笔住房贷款;因同一购房行为产生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又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视为一笔住房贷款;因同一购房行为产生的公积金贴息贷款,视为一笔住房贷款。
3.房屋套数以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屋套数为准,核查范围为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4.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必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5.本次调整未涉及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6.商品房(一手房)依据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存量房(二手房)依据契税缴纳时间,在2021年11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