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宁市企业招商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引进市外企业、自然人在济宁市投资项目或与市外企业、自然人在济宁市共同投资项目的本市企业和企业负责人。
奖励内容包括重大项目落地奖励。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外资项目和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化工项目10亿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引进实际投资3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化工项目5亿元以上)、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1名企业负责人。
产业项目贡献奖励。引进总投资1亿元或500万美元以上项目,投产运营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上缴市县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企业负责人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引进济宁市“231产业集群”强链、补链、延链投资项目的,最高再奖励20万元,引进“231产业集群”链主企业投资项目的,最高再奖励50万元。同时,按照引进项目当年上缴税收受益财政地方留成部分70%的额度奖励引进企业,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起连续奖励5年。奖励期间,引进项目认定为四新经济或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从认定年度起,按照当年上缴税收受益财政地方留成部分100%的额度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奖励1家企业、1名企业负责人。
引进股权投资奖励。引进市外企业并购济宁市企业股权(资产)总价款1亿元以上,并购完成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新增上缴市县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企业负责人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1名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奖励的投资项目属省市“十强”产业范围,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医养健康产业、高端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纺织服装产业。项目的市外投资占比不低于30%。
关于境外世界500强外资项目,投资企业应以项目投资当年及上一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为准。
每年3月31日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向项目所属县(市、区)商务或投资促进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分别报送济宁市商务局、济宁市投资促进局。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