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邹城市某快餐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5月13日,邹城局执法人员对邹城市某快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售牛栏山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打假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调查涉案违法经营额860元,违法所得75.5元。2021年6月7日,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罚款5000元。
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任何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应予以严厉打击。酒类销售市场作为节假日消费热点,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一直是市场监管的执法重点。为保护酒类生产者、销售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对酒类销售市场的严打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案件二
冯某某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1年1月20日,高新区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冯某某在废品收购中使用的一台10吨(起重重量)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当场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并限期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2021年1月26日,高新区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冯某某依然未能提供该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和监督检验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办案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并经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打击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是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案件三
山东某茶业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案
2021年3月1日,高新区局接举报,山东某茶业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办案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打击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是济宁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筑牢安全底线,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和激励创新创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案件四
汶上县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汶上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的抽检中,发现销售的鸡大胸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鸡大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4月15日,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50000元。
该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强化了食品经营者的遵纪守法和食品安全意识,因查处及时有力,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纠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