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通报的两件典型案例均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执法人员通过自动在线监控平台发现的线索,均已立案查处。
一、济宁某屠宰企业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例
2021年3月1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调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一屠宰制品企业2020年度COD年排放量9.67吨,超过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1.9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一步调查核实企业填报的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发现其申报的有关污染因子存在超许可总量排放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企业对超总量排污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着严谨细致原则,执法人员对该行业按照排污系数进一步核实了排放总量,并就此排污总量超标法律适用向专业律师咨询,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案企业2020年度COD年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二、济宁某商用车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案例
2021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济宁某商用车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执法,通过调阅济宁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历史数据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关信息,发现该公司2020年重点水污染物COD年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年度控制指标,涉嫌超总量排污。
根据非现场执法发现的违法线索,执法支队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与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接,进一步核实在线监测数据,并调阅企业有关资料,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问询。调查发现,该公司DW001污水排放口2020年度COD年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该公司2020年度COD排放总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件启示
1、环境执法“不停歇”,“线上监管”齐发力。 大力推广污染源在线监控远程抽查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实现环保执法监管24小时不打烊。本期通报案例利用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手段,对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线索立案查处,并利用在线监测数据、企业年度执行报告、企业负责人供述等多渠道证据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进行认定,提升了执法的规范性和精准度。
2、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积极推动排污许可从“全”到“准”、从“基础”到“核心”、从“排污许可”到“排放管理”的“三个转变”,构建更加高效制度体系,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
3、坚持精细化管理理念,全力做好普法工作。 以上案例在法律适用、证据固定方面,坚持精细化管理理念,将案件实例与专业律师对接,以求案件查处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法律适用精准,同时执法人员从帮扶角度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企业违法事实在办案过程中予以阐明,在执法过程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全面落实了“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