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济宁市兖州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年5月10日零时起,启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电子抓拍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采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信息,并依法进行处罚。
关于启用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的公告
为提高科技治超水平、提升公路运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的通知》(鲁交执法﹝2019﹞1号)和《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鲁交执﹝2019﹞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经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21年5月10日零时起,启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电子抓拍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采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信息,并依法进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系统点位
1、省道S104漕河北监测点(桩号:107K+280M )
2、省道S104顺德楼监测点(桩号:130K+750M )
3、国道G327田村监测点(桩号:277K+200M )
二、处罚依据及标准
1、该系统经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检测所得数据依法作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处罚证据。
2、车辆进入检测路段后,未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记分。
3、经该检测系统检测超限超载的车辆必须进入指定地点卸载,车辆驾驶员应当及时前往临近的超限超载检测站或由交通部门指定的停车场所卸载超限货物,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现场处罚。不接受现场处理的,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系统采集的数据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按照每吨500元的标准实施处罚,并依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违法装载货运源头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或逾期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当事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政处罚机关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咨询电话:0537—3631127)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咨询电话:0537—3446200)
请广大货运车主和驾驶员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特此公告。
济宁市兖州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