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诬告陷害、恶意造谣诽谤行为,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稳妥有序推进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诽谤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诬告陷害诽谤行为认定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诽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诬告陷害诽谤行为:
1. 出于不法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和诽谤他人的;
2. 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的;
3. 由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的;
4. 由于嫉妒心理,造谣生事,栽赃嫁祸,发泄私愤的;
5. 心怀不满,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
6. 编造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的;
7. 其他诬告陷害诽谤他人的情形。
二、诬告陷害诽谤行为处理
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诽谤行为的,依据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单独或合并使用以下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诽谤人责任:
1. 诬告陷害诽谤人是中共党员的,由区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视诬告陷害诽谤的事实情节轻重,按权限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2. 诬告陷害诽谤人是监察对象的,由区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视诬告陷害诽谤的事实情节轻重,按权限依法严肃调查处理;
3. 诬告陷害诽谤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由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诬告陷害诽谤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通过诬告陷害诽谤行为获取的不当利益,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1. 已列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予以取消相应资格;
2. 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予以取消任用或者依规依法宣布无效;
3. 已经获得的荣誉、职称,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
4. 已经获得的物质奖励,予以收缴。
三、从重处理以下诬告陷害诽谤行为
诬告陷害诽谤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1. 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
2. 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3. 严重干扰换届选举的;
4. 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5. 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6.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特此通告。
济宁市任城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济宁市任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组织部
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会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