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批准逮捕侯某某、宋某、王某等七名涉恶犯罪嫌疑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宋某、王某等人系济宁某公司员工,该公司以讨债为业。作案时由侯某某带队,驾乘公司车辆,携带自喷漆、木棍、匕首等作案工具,先后到济宁、菏泽、枣庄等地向借款人讨要高利贷。
侯某某、宋某、王某等人到梁山县大路口乡张博村向张某要账时,持木棍和张某家属及村民发生冲突,致多名村民被殴打,其中张某两名家属轻微伤。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宋某、王某携带作案工具,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致多名村民被殴打,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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