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第一批削减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减权放权授权、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取消23项行政权力,承接4项行政权力,对省级取消的7项行政许可和省级承接的3项行政许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权责清单等事项的调整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涉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要按照程序抓紧办理。对调整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市县两级要结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制定监管措施,确保管得住、管得稳。对承接的事项,实施部门要主动加强对上沟通协调,及时编制、调整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并对外公开,持续优化提升服务效能,对其中的受委托承接事项要与委托主体签订委托协议、获取“二号章”,确保接得下、用得好。要严格执行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要求,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的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到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信息要及时接收和落实,实现审管无缝衔接。
各县(市、区)、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出台衔接、承接工作方案,组织做好落实工作;衔接、承接工作方案和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21年2月22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改革推进科。
附件:1. 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3项)
2. 承接行政权力事项(4项)
3. 省级取消后需市县加强监管的事项(7项)
4. 省级承接后需市县加强监管的事项(3项)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