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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11月9日下午,由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庆朋、田红勇等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汶上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查,2002年开始,王庆朋、田红勇等人通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汶上县白石镇、宁阳县为主要活动区域,以闫现攀(已判刑)为组织、领导者,以王庆朋、田红勇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李亚洲、柳进财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庆朋、田红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跟随闫现攀,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汶上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庆朋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田红勇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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