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空气质量会商结果,预计11月10日起,济宁市将出现一次持续性中至重度污染天气。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济宁市自2020年11月8日14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9日14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切实做好港航污染防治应急响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启动响应措施
(一)自2020年11月9日14时起,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筒仓、集装箱、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堆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水运工程施工和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还应停止建筑拆除、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疏港路、港区内部和施工现场保洁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二)各港口码头、水运工程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禁止驶入济宁市限行区以内(东二环(S104)、北外环(S338)、西二环(新G105)、南外环(临菏路),不含外环路)、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含外环路);禁止使用各类国二及以下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全市港口码头、水运工程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二、加强线上线下监管
(一)智慧港航环保一级、二级平台要落实“一日三点名”制度,加强对港口码头的线上监察,发现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违规作业行为,第一时间发出问题转办、公开曝光,并约谈违规港口企业、施工企业。(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港航服务中心、工程项目指挥部要按时启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强化领导带班和值班值守,包保人员要加强现场巡查和夜间督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三)各港口码头、水运施工企业要按时启动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旁站员要在岗在位,按照规定设置应急公示牌,完善应急响应台账,严查擅自生产、露天作业等违规行为。
三、强化督导严肃问责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港口组、航道组、督查组要加大明查暗访和夜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重大问题一律通报,责成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罚。对督导检查发现的值班值守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不严、工作不力、弄虚作假或被中央、省、市环保督查通报的,对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一律从重从严问责。
四、按时报送信息数据
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各单位于每天上午10时前将前一日“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日报”报市港航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直至预警解除。根据省、市要求,应急终止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