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创新药品零售方式,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方便群众24小时购药,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在结合前期调研并学习苏州局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与市医保局联合印发了《济宁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试行)》,在城区开展自动售药机销售非处方药品试点工作,并规定医保协议管理定点药店,依托实体药店设置的自动售药机可以按照医保相关规定开展医保结算功能,可使用电子医保凭证支付。
目前,凡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实行“七统一”管理的零售连锁可以在注册地址以外如机场、车站、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自动售药机。
对于自动售药机放置的场所,《规定》也作出了要求:自动售药机放置的场所,应当避免阳光直射雨淋及具备保证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自动售药机放置地点应当清洁卫生,不得将自动售药机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
《规定》还对自动售药机的药品采购配送、储存环境、销售管理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进一步明确,确保建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相关记录,并能够与药品零售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联网,确保药品可追溯。
自动售药机作为药店夜间售药的补充,方便、高效地满足了社区、宾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人群的紧急用药需求,尤其是疫情期间自动售药机提供的“无接触购药”,获得广大群众认可。目前在任城、兖州、高新区等已设置50多台自动售药机。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积极服务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在兼顾购药需求和质量安全基础上,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自动售药机。加强对自动售药机的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设置自动售药机的企业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确保广大群众用药安全,购药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