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济宁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转发鲁民〔2020〕2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从救助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扩大救助范围等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可凭所在务工单位出具的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证明向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公示后予以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健全完善“单人保”认定条件
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保”纳入低保。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对受疫情影响增加的就业成本,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加强贫困人口摸底排查
严格落实救助政策
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对未纳入救助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逐户逐人开展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完善特困人员救助政策,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落实有照料护理协议等“五有”工作要求,压实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照料护理人照料护理责任,提升照料服务水平。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救助流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加大政策宣传,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