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后投案
2020年2月29日18时5分许,孔海清驾驶鲁HK1***小型轿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49KM+200m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郝某某相撞,致郝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孔海清弃车逃逸。后报案,2020年3月2日到交警队说明情况。
经调查,孔海清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后驾车逃逸
2018年1月28日21时许,邓祥海酒后驾驶鲁HM***5号轿车沿梁山东风路由北向南行至与东马路交叉口处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邓祥海驾车逃逸。
经调查,邓祥海血液酒精含量为71.4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