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全面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取得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开始,排污单位必须持证生产、按证排污,为方便排污单位知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开展的各项工作,现将证后管理重点事项整理如下:
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须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手工监测记录内容包括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自动监测运维记录需包含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态、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
建立台账管理制度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开展台账记录、整理、维护等管理工作,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其中记录频次和内容需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
按时提交执行(守法)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季度(月度)执行报告于当季(月)结束后15 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每年结束后15日内提交。执行报告电子版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送。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年报)。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执行报告必须按时提交,根据企业真实情况进行填报,是企业生产与排污的真实反映。
及时信息公开
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月/季度、半年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按期完成整改
排污单位应当在整改期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鼓励排污单位提前完成整改并报送申请材料。排污单位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按要求整改完成并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排污单位换发排污许可证。
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在整改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企业若出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四十三条中的任一情形,均应按办法要求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实际保持一致,确保排污许可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按时补充、申领排污许可证
企业新上项目需在新项目生产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排污许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补充填报;新建企业须在生产前三十个工作日,在国家排污许可平台上进行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内及时办理延续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到期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视为无效,排污单位继续排污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