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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汽车“敢妆”,济宁维修企业要get这些干货!

近日,为加强济宁全市汽车维修行业喷涂作业环节的规范管理,减少汽修行业VOCs排放对臭氧的影响,我市决定在夏秋季重点防控期即7月30日至10月31日实行汽修行业喷烤漆业务错峰作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汽修喷烤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是臭氧产生的重要前体物,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实施汽修行业喷烤漆业务错峰作业,对我市打赢臭氧阻击战至关重要。各汽修企业负责人要真正树立“生态文明、绿色维修”的意识,充分认识汽修作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断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履行好生态环境治理行业职责。

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防控期间,汽车维修企业应避免在每日10:00至16:00(不含下雨天)进行喷涂作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三、推进源头替代

使用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及地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通过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

四、减少无组织排放

含VOCs的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使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操作,废油桶、油抹布等易产生VOCs挥发的物品要妥善密闭存放,及时规范清理,切实减少挥发。喷涂、流平、烘干作业必须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车间内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收集后处理排放,严禁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五、提高末端治理效果

在进行喷漆、钣金等工艺时,集中在封闭环境下进行,配套建设VOCs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确保外排废气达到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五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中的排放限值(其中VOCs排放浓度限值50mg/m3)。

六、规范日常管理

汽车维修企业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记录材料保存至少3年以上,以备核查。汽车维修企业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将检测报告及检测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七、加大巡查检查力度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落实“行业牵头,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辖区内汽车维修行业(涉喷烤漆业务)清单,加强联合督导巡查,督导辖区内各汽车维修企业严格执行错峰作业要求,严格落实汽修有机废气各项管理要求,严肃查处各类违规作业行为。

八、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0537-2313003;12345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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