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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担当强作风,济宁市不动产登记有这“十不准”

近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济宁市不动产登记“十不准”》,要求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在明显位置张贴、悬挂、摆放,在工作中认真践行。

“十不准”分别是:

(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允许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不及时、打折扣。

( 二)不准要求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落实“不一次性告知”制度不到位。

(三)不准强制要求公证。

(四)不准超过业务办结承诺时限。

(五)不准违规收取登记费,严禁收取小微企业登记费。

(六)不准对群众态度生硬,推诿冷漠。

(七)不准要求当事人开展已有测绘成果的测绘和权籍调查。

(八)不准泄露登记信息。

(九)不准在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采取“吃拿卡要”的手段接受当事人宴请或索要礼品、礼金。

(十)不准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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