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济宁市不动产登记“十不准”》,要求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在明显位置张贴、悬挂、摆放,在工作中认真践行。
“十不准”分别是:
(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允许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不及时、打折扣。
( 二)不准要求群众重复提交材料、落实“不一次性告知”制度不到位。
(三)不准强制要求公证。
(四)不准超过业务办结承诺时限。
(五)不准违规收取登记费,严禁收取小微企业登记费。
(六)不准对群众态度生硬,推诿冷漠。
(七)不准要求当事人开展已有测绘成果的测绘和权籍调查。
(八)不准泄露登记信息。
(九)不准在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采取“吃拿卡要”的手段接受当事人宴请或索要礼品、礼金。
(十)不准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