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济宁市口岸收费行为,建立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实现济宁市口岸企业明码标价、公开透明,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宁市口岸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要求,船公司、货代、船代、报关行、检验检疫、堆场、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要在经营场所、企业网站显著位置注明其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收取的费用是代收费且收费性质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需公示实际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性质,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依据等内容。
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收取的费用是代收费且收费性质是市场调节价的,需公示实际收费单位、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服务内容等。
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收费行为,积极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实现收费公开透明,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社会反映强烈、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发现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举报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及时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