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网店上买来取证的4件衣服,衣服面料低劣、做工粗糙,经鉴定全部为假冒商标商品”,2018年2月1日,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济宁公安机关报案,称发现某电商平台上名为“名仕男依阁”“斐乐万达国际”的两家网店在大量销售假冒“斐乐FILA”商标服装。
(涉案网店截图)
2016年6月以来,付某程与姐姐付某利在未经“斐乐FILA”商标在中国大陆唯一使用权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授权,明知进货服装系假冒商标商品的情况下,分别在某电商平台上的两家网店“名仕男依阁”“斐乐万达国际”销售假冒的“斐乐FILA”服装。截止2018年8月,付某程经营的“名仕男依阁”已销售3795次,销售金额35万余元;付某利经营的“斐乐万达国际”已销售4737次,销售金额50余万元。
网店销售的服装从何而来呢?原来,姐弟俩经常去浏览专门制售假冒服装的供货商的朋友圈,有新货上架后,会通过电话或微信进行联系,商量好价格、规格等信息后,通过快递寄到付某程家中。进货后,姐弟俩的货物通常会存放在一起。
(非法销售的假冒品牌服装)
“一般是在进价的基础上加价60%至70%”,由于姐弟俩网店里卖的衣服款式基本一样,为了保持销售价格一致,通常都是商量后定下来的。
“交易量低,不刷单没人来店里购买东西”,为了吸引更多的买家,增加销售量,姐弟俩会在刷单群里找一些专业刷单的人员,有时也会让家里的亲戚朋友帮着刷单,每刷一单会支付6至12元不等的刷单费。刷单也都是按照正常购买商品流程操作的,正常情况下无法区分“假销售”,通过银行流水很难看出刷单的情况。姐弟俩的网店大部分是刷单交易,占据交易量的70%左右。
为了防止恶意刷单,电商平台后台会查询快递包裹的相关信息。“刷单发货的东西和实际购买的东西不一样”,刷单通常是不发货的,但为了网店的安全,付某程会在快递包裹里塞些废纸或者小礼品寄送给刷单人员。在寄发快递的同时,会在专门出售包裹单号的网站上购买快递单号,只要是刷单的交易,付某程就用购买的单号去填写快递信息,这样电商平台后台便能看到真实的物流信息。
姐弟俩除了自己寄发快递外,也会把买家的信息及需要货物的情况转发给供货商,让供货商直接发货给买家。当买家收到货认为服装尺寸不合适或质量不行等问题要求退货后,姐弟俩会将退回来的服装通过电商平台或二手商品平台继续对外进行出售。
(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冒商标商品)
2018年8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付某程居住处及储藏室进行搜查,共查获假冒“斐乐FILA”商标的服装812件,鉴定价值48万余元,查获假冒“斐乐FILA”商标的标牌、包装袋1宗。经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鉴定,查获的商品及附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23日,任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付某程、付某利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付某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被告人付某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没收其所有的违法所得及被扣押在案的假冒商标服装、作案工具。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权行为就在身边,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发挥司法力量。面对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任城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职能,重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为推进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