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打击野生动物及制品交易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严禁未经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进入市场。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三、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四、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六、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七、积极加强农贸市场管控,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动物屠宰规范化管理。对可能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野生动物,在其饲养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严禁对外扩散,禁止转运贩卖。
八、禁止从疫区购进动物及动物制品。
九、依法关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市场。
十、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违规交易,违反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投诉举报电话:2883850
济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