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由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彦军等2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在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彦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搜查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办理过程中,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专门办案组,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形成了2500余页、140余万字的审查报告和62页的起诉书,在历时13天的庭审中,对29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有力指控,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
案情回顾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杨彦军以安庆公司“稽查大队”的名义招募人员,逐步形成了以杨彦军为组织、领导者,以来存胜、张亮、潘光明、骆永强为骨干成员,以其他人员分别为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稽查大队”不断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搜查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邹城市烟花爆竹销售和消费市场,形成了稳定的非法获利来源,攫取经济利益,并以此为经济保障来维系该组织的发展壮大、豢养组织成员,严重破坏了地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