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守锋职务侵占案,经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守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责令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2.08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守锋在任嘉祥县大张楼镇新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手管理新桥村村集体资金的过程中,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采取虚列支出、重复支出的手段,多次侵占集体资金共计155000元。立案前,被告人王守锋退缴赃款90000元,立案后,退缴赃款44232元。
嘉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守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重复支出的手段侵占集体资金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守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退缴大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