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一鸣受贿、徇私枉法案,经嘉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一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李一鸣利用担任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特(巡)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柳行派出所科员的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办理、治安管理、户口迁移、工作安置、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7358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2018年1月,被告人李一鸣明知楚某雷等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在接受楚某雷宴请,收受其财物后,未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展开调查,亦未对楚某雷等人采取强制措施,使其不受法律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嘉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一鸣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入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索取、收受财物数额巨大,且多次索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一鸣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又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一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出全部受贿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一鸣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追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