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由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传磊等19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梁山县判决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庭审现场
该案19名被告人涉嫌7个罪名,200起违法犯罪事实,卷宗202册,暴力犯罪与经济犯罪交织,刑民交叉,犯罪形态多样,涉案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
该案由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忠新,检委会委员王伟,检察官助理张孝省、刘贵秀,书记员梁吉武组成办案组出庭支持公诉,梁山县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20余名辩护律师到庭为19名被告人辩护。
公诉人
案件于2019年10月28日开始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6年9月起,被告人张传磊以梁山扬帆汽贸有限公司为依托,采用公司化管理、明确奖惩、传授犯罪方法等手段开展组织运作,逐步建立起以被告人张传磊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效强、孙敏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嵩、张波、关于潇、李腾飞、邢壮壮、郭新军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实施骗取贷款、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梁山等地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传磊等19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经过9天审理,12月17日上午,庭审结束。
梁山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传磊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张效强等18名被告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