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各级(含省驻济)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等文件要求,按照总量控制、优化调整、协同配套原则,自2019年12月10日起,全面取消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合理补偿机制
全部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途径予以解决。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
(一)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项目价格,提高综合、病理、治疗、介入、手术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对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价,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促进分级诊疗。附件所列价格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三)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强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二)规范管理,改善服务。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通过分类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等方式降低成本;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要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
(三)强化宣传,正确引导。各相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解读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密切跟踪,妥善处置。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障局。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
附: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