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和“四水四定”原则,缓解济宁市日益突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供应之间的矛盾,实现水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促进济宁市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济宁市确定将《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协同立法项目。《条例》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方式,不分章节,共28条。从济宁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着眼于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供应之间的矛盾,紧密围绕节约用水工作统筹性、社会性、综合性的特点,结合济宁市独有的水资源现状,突出“总量控制、强度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的立法理念。《条例》针对济宁市实际,对水资源配置、农业节水、高耗水项目管控、再生水利用、差别化水价、现场制售饮用水尾水合理利用等节水重点和难点作出具体规定。《条例》针对地域特色,对南四湖防汛和水资源利用、山丘地区增加有效水源、完善骨干灌排工程和田间节水工程体系、工业园区集约用水、疏干排水的综合利用等规定了具有鲜明济宁特色的条款。
《条例》的实施将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促进济宁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实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为济宁市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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