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机动车喇叭噪声污染的控制 ,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环境实际,决定扩大济宁主城区禁鸣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东起东二环(S104)、西起济水大道(老G105)、南起南二环(临菏路)、北起北二环(S338)环线(不含上述道路)以内区域,禁止一切机动车鸣高、低音喇叭。
二、警车、军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运钞车等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除执行特殊紧急任务外,禁止在上述区域内鸣放各类警报、音响。
三、各有车单位、街道、社区要加强对本单位驾驶员的教育,使其自觉做到不在禁鸣区域鸣喇叭。
四、广大人民群众和机动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输的单位及个人,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区良好的交通秩序。
五、对在禁鸣区域鸣喇叭的车辆,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违法驾驶人处50元罚款;对安装使用怪音喇叭、非法改装排气管、非法安装警报器的,依法拆除、收缴,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济宁市公安局此前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