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各种功能,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出台《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规定了南四湖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性及技术性要求,为提高保护区的自养能力,促进保护区各项工作健康循环,实现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指引。
《导则》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文件、术语和定义、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建设四个大方面,目标、规范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生态系统恢复工程、经费保障、应急能力建设六个具体方面内容。
《导则》明确,南四湖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符合《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标桩标牌、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导则》明确,设立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为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实行“济宁市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保护管理站—管护点”三级管理体系,重视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应定期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期以10年为宜,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及目前保护区面临问题,制订年度管理计划。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应按批准的范围实地勘界,标明区界,并告知相关权利人界址界限;应具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的功能区划、土地利用类型等图件,土地权属应明确清晰。
《导则》规定,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可根据保护和科研需要开展野外巡护、执法检查、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严禁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从事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活动,改变保护区自然属性、掠夺性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建设项目。开展资源调查、定期检测、生态功能监测活动,做到资源本地清楚。开展科研管理,编制相关数据库、软件、图件,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严格要求开展生态旅游管理工作,进行知识科普。建立社区共管机制,实现自然保护区与社区的互惠互利。
《导则》规定,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内退化生态系统应尽可能采取封禁方式进行自然恢复。确需人工辅助恢复的,应分类指导,开展生态恢复工程。人工恢复植被应当种植当地的乡土植物,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水体富营养化治理、入湖河流人工净化、野生动物生境改善。具备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协调当地应急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出现重大环境污染、违规开发建设和生态破坏等紧急事件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