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机动车喇叭噪声污染的控制,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济宁市自2003年4月下旬起,在济宁城区部分路段实施了禁鸣,并在2004年7月和2016年7月先后两次扩大城区禁鸣区域的范围,为广大市民提供安静舒适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
近年来,随着济宁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济宁城区机动车保有量激增,禁鸣区域违法鸣喇叭的现象屡有发生,为巩固前期禁鸣成果,防止乱鸣喇叭现象反弹,减少市区噪音污染,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在城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禁止机动车鸣笛专项行动。
根据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济宁市公安局市区道路通行管理通告》有关规定,济宁城区东起宁安大道(老东外环)、西起老G105(济水大道)、南起南二环(临菏路)、北起北二环(S338)的环线(不含)以内区域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市区广大市民和机动车驾驶人、从事客货运输的单位及个人,请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市区良好的交通秩序。市区各有车单位、街道、社区请加强对本单位驾驶员的教育,使其自觉做到不在禁鸣区域鸣喇叭。警车、军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运钞车等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禁止在上述区域内鸣放各类警报、音响。同时,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市民和驾驶人朋友,请在购买使用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和小型汽车时,自觉抵制安装使用怪音喇叭、非法改装排气管、非法安装警报器等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在禁鸣区域鸣喇叭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对违法驾驶人予以罚款50元处罚;对装使用怪音喇叭、非法改装排气管、非法安装警报器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分别予以200至2000元罚款并拆除、收缴非法装置。对无理取闹、阻扰民警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尊敬的市民和驾驶人朋友们,为了减少市区噪音污染,提高市民生活质量,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让我们共同携手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