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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十部门联合出台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

近日,济宁市残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了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辅助性就业是指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吸纳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有关单位机构应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适当的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今后,对于符合辅助性就业机构条件的,在土地保障、资金补助、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扶持。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将辅助性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增长点和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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